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9387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珊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联商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灵山街*********号。
法定代表人:唐德富。
被告:台州市联商超市椒江上洋桥分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洋桥路**号。
代表人:唐德富。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联商超市、台州市联商超市椒江上洋桥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