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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联商超市、台州市联商超市椒江上洋桥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02民初9387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联商超市、台州市联商超市椒江上洋桥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台州市联商超市,台州市联商超市椒江上洋桥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9387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珊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联商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灵山街*********号。

法定代表人:唐德富。

被告:台州市联商超市椒江上洋桥分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洋桥路**号。

代表人:唐德富。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联商超市、台州市联商超市椒江上洋桥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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