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447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高为淼,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福寿面馆,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顺福路***号。
经营者:方法明,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福寿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