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初15811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莎大街2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BurkeMichael)。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航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昊。
委托代理人孙万辰,系公司员工,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飞亚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5202K。
法定代表人石正林。
委托代理人钟洋城,系公司员工,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洞莽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