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初104号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工业区康庄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潘官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