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44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该公司的职员。
被告:广州市壹树码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一层(部位:118房)。
法定代表人:吕南宏。
原告张涛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壹树码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4874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张涛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