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5执254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信阳市兴和超市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执行人信阳市兴和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知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300.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650.00元,其中,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33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未执行到位的6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本院已于2021年6月16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至此,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15知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