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86号原告:陈志明,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轩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传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明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轩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294557.3、名称地柜(D-98#)】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后原告又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志明申请变��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