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13号原告:周萍,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美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花园社区××××××××××。
法定代理人:李燕珍。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与被告深圳市科美特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萍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及第三项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