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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女人世界专业市场小鞋坊鞋店,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女人世界名店市场分公司,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19278、19279号
案件名称02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女人世界专业市场小鞋坊鞋店,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女人世界名店市场分公司,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278、1927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女人世界专业市场小鞋坊鞋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戴雪珍。

被告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胡继文。

被告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女人世界专业市场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胡继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两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两案共计100元[已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洞莽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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