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52-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怡化电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凤新路新健兴科技工业园**栋*楼**楼**楼***楼***楼A。
法定代表人:余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盈创动力园区环洋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何文潮,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港区虎门1-7-12。
法定代表人:川崎秀一,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巍、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号怡化金融科技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石鸥。
上诉人深圳市怡化电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怡化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信公司)、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及原审被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怡化股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08004××××.4、ZL20118002××××.0、ZL20121051××××.6)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65、390、3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三案均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且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三案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怡化实业公司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怡化实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三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金信公司、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三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怡化股份公司、怡化实业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三案具有管辖权。
怡化实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怡化实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