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65号原告: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
住所地一: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H区;
住所地二: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永安路。
投资人:白长永,男,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兆君,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中山市古镇鑫誉灯饰厂经营者。
被告:中山市古镇彩兴光源加工部。
住所地: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永安路。
经营者:黄换珠,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黄换珠,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诉被告谢兆君、中山市古镇彩兴光源加工部、黄换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90193.7、名称为吸顶灯(DMJ5113幻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