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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锐与东莞市大岭山万丰冻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72民初10540号
案件名称黄景锐与东莞市大岭山万丰冻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景锐,东莞市大岭山万丰冻肉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540号原告:黄景锐,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邢宏洋,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黎明,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万丰冻肉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综合市场198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900600091336。

经营者:吴永超,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柳翔,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豪,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锐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万丰冻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并于2016年9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

原告逾期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景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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