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执39号关于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敦化市沙河沿镇河南学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吉2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敦化市沙河沿镇河南学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执行本院(2018)吉2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额3070元。
本金2400元、迟延履行利息6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31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敦化市沙河沿镇河南学校送达了(2021)吉24执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现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河南学校自动履行完毕本院(2018)吉2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
至此,本院(2018)吉2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吉2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