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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文与盘婷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6792号
案件名称江先文与盘婷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先文;盘婷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792号原告:江先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婷婷。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盘婷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6××××.8)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江先文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先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先文负担。

原告江先文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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