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450号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四楼401,组织机构代码729859573。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
委托代理人:曹吉、金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怀集县怀城镇时代本色酒店,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怀高三江南路8号恒福时代城16号楼首层商铺。
经营者:阮剑威。
委托代理人:冼锡光、温根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怀集县怀城镇时代本色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