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157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口区义和盛达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和顺路与S312省道交叉口。
经营者:胡新江。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口区义和盛达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