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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孙华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491号
案件名称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孙华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孙华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91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华��。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孙华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主审、审判员邰越群参加评议,书记员张楠担任记录。

2016年11月10日,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孙华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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