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刑初9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云蕾(曾用名:盛书雷),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云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云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起,被告人盛云蕾在上海车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信公司”,已判决)工作期间,根据老板郑锋(已判决)的指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在淘宝网注册的账户购入假冒“BMW”、“Audi”等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
后车信公司将被告人盛云蕾购入的上述商标标识缝制到其生产的汽车脚垫上,并通过车信公司在淘宝网上注册的“锦绣里程旗舰店”及“车信汽车用品专营店”两家店铺对外销售。
2015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车信公司查获带有“Audi”商标的汽车脚垫10套,带有“BMW”商标的汽车脚垫4套。
经权利人授权单位鉴别,上述查获的汽车脚垫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鉴定,车信公司于2015年9月1日至案发生产并通过上述两家网店共销售假冒“Audi”品牌的汽车脚垫55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0,487元,销售假冒“BMW”品牌的汽车脚垫1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80元。
上述现场查获的14套汽车脚垫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520元。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盛云蕾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云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罗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车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及涉案侵权商品照片等,车信公司的《销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合同》、《快递发货单》等,“BMW”、“Audi”品牌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相关商标权利人及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代理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鉴定报告》、《鉴定书》等,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盛云蕾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
被告人盛云蕾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审理中,被告人盛云蕾向本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车信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严重;
被告人盛云蕾作为车信公司负责假冒“BMW”、“Audi”商标标识的采购等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盛云蕾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盛云蕾有自首情节,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盛云蕾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云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盛云蕾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蔓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