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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工业学校��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2民初74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工业学校��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工业学校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74号之一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34663700。

法定代表人:XX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21830K。

法定代表人:戚光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利,男,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工业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向山镇西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5004854077058。

法定代表人:叶昌芹,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先坤,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工业学校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梦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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