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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份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2民初847号
案件名称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847号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G。

法定代表人:刘莱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社区旗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严佑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仕,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一帆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谢爱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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