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9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千竹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00号1栋1单元1021号。
法定代表人:安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千竹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千竹林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