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02-1号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市××区××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爱芭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镇××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1-0。
法定代表人:单求意,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钰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第二工业区××区××栋,组织机构代码××××888-0。
法定代表人:单求意,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爱芭娜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钰锦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320481947.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