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733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军朋,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军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