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735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之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B。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爱猛厨卫用品经销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河东路**泰康小区**楼**门市的“批发厨卫”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1H。
经营者:张爱猛。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爱猛厨卫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