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04号原告:陈小敏,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翼鹏。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壶福五金厂,住所对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经营者:陈彦鑫。
被告:陈彦鑫,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陈小敏与被告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壶福五金厂、陈彦鑫、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敏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小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