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226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省道103旁。
经营者:朱良卯,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