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05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特别授权),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易买得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袁桥镇何庄居2组。
法定代表人:张世国。
被告:如皋易买得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如东河口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花园头村25组。
负责人:顾宁宁。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兵(特别授权),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戴兵,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易买得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如皋易买得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如东河口分公司、戴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