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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防城区城中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桂06民初88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防城区城中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城中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民初88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城中商行,经营场所:广西防城港市第一公路客运中心入口处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3MA5M73M96H。

经营者:陈成益。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城中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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