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第515号原告:杜斌,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牟均发,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柏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蜀陈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52-6-3-1号,注册号500106000443971。
法定代表人:王崇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崇英,女,1966年6月27号,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喻念,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斌诉被告重庆蜀陈香商贸有限公司、王崇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杜斌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杜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