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88号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新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市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咏城工艺礼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创业社区圳头村口8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炳,该公司股东。
被告:东莞市咏益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莞太大道122号和生文具办公用品交易中心D馆一楼10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余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土英,该公司股东。
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咏城工艺礼品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咏益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