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63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金门国际商业广场潘琪云食品商行,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经营者:潘琪云。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金门国际商业广场潘琪云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