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50号原告:张贤滔,男,1968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丽,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君,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李塔私营经济开发区(松江)。
法定代表人:郭艳宏。
被告:慈溪市丹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
法定代表人:沈建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滔与被告上海华腾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丹心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贤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贤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贤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为2327元,由张贤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