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深泽县。
2016年5月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勇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纪某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深泽县耿庄村非法生产汰渍、碧浪等品牌洗衣粉包装袋。
2015年12月29日深泽县公安局在对被告人纪某非法加工点依法搜查时发现有大量伪造的洗衣粉内包装袋,其中:汰渍洗衣粉内包装袋508克规格的20000件,汰渍洗衣粉内包装袋1.36千克规格的2200件,碧浪洗衣粉包装袋300克规格的10000个;
奥妙洗衣粉包装袋500克规格的30000件,奥妙洗衣粉外包装袋500克规格的1200件;
汰渍洗衣粉内包装袋1.65千克规格的3000件,汰渍洗衣粉外包装袋508克规格的1700件,汰渍洗衣粉外包装袋1.36千克规格的1900件,汰渍洗衣粉外包装袋1.65千克规格的1000件,碧浪洗衣粉外包装袋300克规格的900件,碧浪洗衣粉包装袋1.7千克规格的5500件,碧浪洗衣粉外包装袋1.7千克的2500件;
经查实,被告人纪某伪造注册商标标识32200件,从他人处购进尚未销售的伪造注册商标标识47700件。
2016年5月5日,被告人纪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保玉证言;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
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纪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将扣押的被告人纪某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