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12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阳信县商店镇小桑福乐天超市。
经营地址:山东省阳信县商店镇316省道南“福乐天超市”。
经营者:张国强。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县商店镇小桑福乐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