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28号原告: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2号体育场8号办公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男,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北京旌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10号。
法定代表人:汪广宁。
被告:上海意潇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新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美卡公司)诉被告北京旌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意潇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美卡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