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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江北区广发建材经营部,温州市龙湾天河瑞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12民初17491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江北区广发建材经营部,温州市龙湾天河瑞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江北区广发建材经营部,温州市龙湾天河瑞鑫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491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广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东方灯饰广场负二楼(东方建材装饰城)附2号。

经营者:毛金圈。

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瑞鑫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三甲街。

经营者:刘楚平。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广发建材经营部、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瑞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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