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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正举与永康市西城泰兴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736号
案件名称雷正举与永康市西城泰兴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正举,永康市西城泰兴工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36号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西城泰兴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俞皮村(原永康市奇峰电动工具厂内)。

经营者:陈卓睿,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永康市西城泰兴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1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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