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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诉被告吉安真美灯饰有限公司、吉安市路灯管理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孔玮诉被告吉安真美灯饰有限公司、吉安市路灯管理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吉安真美灯饰有限公司,吉安市路灯管理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158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珒,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真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一艳。

被告吉安市路灯管理处,住所地:吉安。

负责人王华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吉安真美灯饰有限公司、吉安市路灯管理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孔玮预交595元)减半收取,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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