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158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珒,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真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一艳。
被告吉安市路灯管理处,住所地:吉安。
负责人王华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吉安真美灯饰有限公司、吉安市路灯管理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孔玮预交595元)减半收取,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