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734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伟滨,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伟兵烟酒行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下崔中宅村白塔街***号。
本院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伟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