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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映琼与上海古缇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邦孚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11民初66号
案件名称王映琼与上海古缇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邦孚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映琼,上海古缇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邦孚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初66号原告:王映琼,女,1975年4月23日,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公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英山县。

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古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1766号2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罗丁香。

被告:上海邦孚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2229号3号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王映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映琼与被告上海古缇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邦孚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映琼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映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映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映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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