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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清河县兴锦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14836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清河县兴锦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兴锦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836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兴锦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河县兴锦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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