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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与中山雷士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512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与中山雷士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中山雷士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12号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袁冠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曾亿,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雷士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肖宇。

被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镇。

法定代表人:王冬雷。

被告:深圳市展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卢满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与被告中山雷士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74086.5、名称灯罩(PC0548)】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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