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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港隆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茶山圣磁机床零件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港隆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茶山圣磁机床零件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港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山圣磁机床零件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10号原告:深圳市港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安锦恒塘前工业区1栋1楼。

法定代表人:王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圣磁机床零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卢边村黄岭工业区。

经营者:龚太顺,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萍,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港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隆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茶山圣磁机床零件厂(以下简称圣磁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技术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广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33806.5)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港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要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兵、被告圣磁厂的经营者龚太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斌、被告阿里技术公司、阿里广告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萍、孙俊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结束后,原告港隆公司解除了黄红兵的委托诉讼代理权,另行委托李思威、谢春松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圣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网络渠道许诺销售、销售对港隆公司ZL201420433806.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2.阿里技术公司与阿里广告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发布、许诺销售对港隆公司ZL201420433806.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在阿里巴巴网站(网址为www.1688.com)的侵权信息;

3.圣磁厂对其生产、库存、销售(包括网络渠道销售)及售出可召回的等侵权产品的成品及半成品交由港隆公司销毁,并将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交由港隆公司销毁;

4.圣磁厂、阿里技术公司、阿里广告公司赔偿港隆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5.圣磁厂、阿里技术公司、阿里广告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在《南方都市报》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三次(期)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6.圣磁厂、阿里技术公司、阿里广告公司支付港隆公司为制止侵权开支的合理费用6856元;

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圣磁厂、阿里技术公司、阿里广告公司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港隆公司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并撤回要求阿里技术公司、阿里广告公司赔偿港隆公司经济损失以及支付港隆公司为制止侵权开支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4日,王要平、李思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自动保压真空夹具”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4年12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433806.5。

2015年1月1日,王要平、李思威与港隆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其使用该专利技术,合同对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用、使用年限以及专利技术的提供等进行了约定。

港隆公司经初步调查取证发现圣磁厂未经港隆公司许可,不仅以盈利为目的大量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而且在阿里巴巴等网站的网络销售渠道展示和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对涉案专利权及港隆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阿里广告公司是阿里巴巴网站(网址为www.1688.com)的所有者,阿里技术公司为阿里广告公司的网络和互联网产品及服务提供技术支持,阿里技术公司和阿里广告公司是阿里巴巴网站的共同经营者,并为圣磁厂提供网络渠道发布、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信息。

通过阿里巴巴网站的搜索引擎所设产品搜索“自动保压真空吸盘(夹具)”关键词,搜索出发布损害港隆公司专利权的信息内容。

圣磁厂故意不加区分地使用港隆公司专利产品的专用名称,淡化、混淆专利技术及产品的市场主体和来源,同时也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港隆公司认为,圣磁厂、阿里技术公司、阿里广告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港隆公司的经济损失。

被告圣磁厂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港隆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港隆公司关于圣磁厂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指控不成立;

二、圣磁厂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对港隆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综上,港隆公司对圣磁厂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阿里技术公司辩称:阿里技术公司是从事网络商城技术开发的软件提供商,仅仅是为阿里广告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平台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不是“阿里巴巴”平台的经营者,更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与圣磁厂也非共同经营关系。

综上,阿里技术公司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无需向港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港隆公司对阿里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阿里广告公司辩称:一、阿里广告公司从未实施直接侵犯港隆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或帮助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阿里广告公司已经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定义务,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阿里广告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港隆公司亦无证据证明;

四、港隆公司主张5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且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应当适用于侵犯他人名誉权或人身权利,而专利权是财产权,依法不适用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综上,应驳回港隆公司对阿里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4日,王要平、李思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自动保压真空夹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4年12月1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433806.5,该专利至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对该专利权的初步结论是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港隆公司于本案要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其包含的技术内容为:一种自动保压真空夹具,包括工件装夹面板(1)、吸真空气管接头(5)、测压气管接头(6)、夹具外壳(28)、密封条(25)、孔型密封板(26)和薄膜(27),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件装夹面板(1)前侧安装有前基准块(4),工件装夹面板(1)后侧通过凹槽(2)配合连接有后基准板(7),工件装夹面板(1)左侧和右侧均安装有基座(8);

所述工件装夹面板(1)下部通过多个螺钉安装有密封槽(18),密封槽(18)两端与工件装夹面板(1)之间设有内密封条(19),密封槽(18)与工件装夹面板(1)之间形成密封空腔(3),工件装夹面板(1)上开设有多个吸气通孔(20),具吸气通孔(20)连通凹槽(2)和密封空腔(3),两个基座(8)底部之间安装有带排气槽(10)的下底板(16),下底板(16)与密封槽(18)之间形成电器安装空腔(29);

所述下底板(16)上端从左到右依次安装有真空发生器(9)、负压表(11)、吸真空电磁阀(12)、保压电磁阀(13)、开关电源(14)和PLC控制器(15),所述吸真空气管接头(5)穿过密封槽(18)连通密封空腔(3)和电器安装空腔(29),所述测压气管接头(6)穿过密封槽(18)连通密封空腔(3)和负压表(11),所述夹具外壳(28)安装在工件装夹面板(1)和下底板(16)的前侧,夹具外壳(28)上从左到右依次安装有电源线锁紧接头(21)、气管锁紧接头(22)、停止按钮(23)和启动按钮(24)。

(2015)粤莞东莞第036989号公证书载明,在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公证人员经申请浏览了圣磁厂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店铺,其上有被诉侵权产品真空吸盘的照片。

圣磁厂确认有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真空吸盘,但认为上述真空吸盘的结构并不相同,并未侵犯涉案专利权。

港隆公司表示无法确定圣磁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的真空吸盘是否均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本院应港隆公司申请,在圣磁厂内保全了一台真空吸盘,港隆公司确认该真空吸盘为被诉侵权产品,圣磁厂确认制造。

在技术比对过程中,通过当庭演示,港隆公司、圣磁厂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至少缺少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中的孔型密封板(26)和薄膜(27)。

港隆公司表示孔型密封板(26)和薄膜(27)的使用目的是便于夹具与加工产品的工作,圣磁厂可以在被诉侵权产品上随意加装相应的孔型密封板(26)和薄膜(27)等部件,且缺少相应部件对于真空保压的技术方案不起主要作用,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圣磁厂表示被诉侵权产品实施是现有技术,并提交了与“东莞市华兰海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物品为真空吸盘;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8月8日,货物为真空吸盘。

圣磁厂并提交了一段经公证的在“广东华兰海电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拆解真空吸盘的视频。

港隆公司表示视频中的真空吸盘没有相应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且极易拆卸和替换,无法证实就是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真空吸盘。

通过观看公证视频,港隆公司、圣磁厂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与视频中的真空吸盘显示的产品内部组件一致,但组件安装的位置不一致。

此外,阿里技术公司、阿里广告公司表示阿里巴巴网站系阿里广告公司经营,阿里技术公司仅提供技术服务。

各方当事人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链接已被断开。

以上事实有港隆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公证书、ICP/IP信息备案查询资料、发票、收据,港隆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客户回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公证书、查询结果,阿里广告公司提交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证书、圣磁厂的注册信息、联系方式、网站公示信息、网站截图,以及本院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权至今有效,港隆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圣磁厂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圣磁厂是否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圣磁厂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四、如构成侵权,圣磁厂、阿里广告公司、阿里技术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圣磁厂是否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问题港隆公司表示圣磁厂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提交了(2015)粤莞东莞第036989号公证书作为证据。

对此,圣磁厂确认许诺销售了真空吸盘,但相关真空吸盘的结构并不相同。

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真空吸盘确实存在多种结构,港隆公司亦无法确定圣磁厂在网上许诺销售的真空吸盘是否均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港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圣磁厂在网上许诺销售的真空吸盘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因此,本院对港隆公司认为圣磁厂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过技术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至少缺少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中的孔型密封板(26)和薄膜(27),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港隆公司主张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可以加装相应的孔型密封板(26)和薄膜(27)等部件,且缺少相应部件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港隆公司要求圣磁厂、阿里广告公司、阿里技术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因真空吸盘存在多种结构,圣磁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交付的真空吸盘即为公证视频中的真空吸盘,且被诉侵权产品与公证视频中的真空吸盘存在差异,因此,本院对圣磁厂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港隆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68.56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深圳市港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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