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485号原告: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
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投资人:李德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燃,男,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系该厂员工。
被告:新都区新繁镇香木阁家具厂。
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经营者:刘桂生。
原告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与被告新都区新繁镇香木阁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新繁镇香木阁家具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