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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漳州宏源表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厦民初字第50号之一
案件名称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漳州宏源表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漳州宏源表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50号之一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委工业大厦C栋。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宏源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丽华、柯丰国,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宏源表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宏源表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文珍审判员  王铁玲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永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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