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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道滘家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71民初22202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道滘家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道滘家濠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220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道滘家濠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村卫屋小组学校路。

经营者:卢兆联,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道滘家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09.38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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