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414号原告:张家港市仁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乐红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如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磊,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新菲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五棵松路。
法定代表人:戴秀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东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芬,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家港市仁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新菲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仁和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仁和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仁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仁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