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8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澄山路691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会计。
磊若软件公司与江苏高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