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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晋州柔顺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晋州市腾飞日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579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晋州柔顺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晋州市腾飞日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晋州柔顺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晋州市腾飞日化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579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柔顺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小樵镇西曹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志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腾飞日化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陈家庄村。

经营者:杜彦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柔顺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晋州市腾飞日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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