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刑初10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家丰,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池州市。
被告人王会,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眉山市。
辩护人周妙雯,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家丰、王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两被告人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不在本市虹口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家丰、王会及被告人王会的辩护人周妙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家丰于2015年6月与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为该公司安装14套感应自动门的工程合同,其中松下自动门机组120型每套报价为人民币8,500元共12套、150型每套报价为人民币12,000元共2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26,000元。
后被告人王会经被告人郑家丰授意从他人处低价购入假冒松下品牌电控感应门,销售给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由被告人王会负责在本市中兴路XXX号新理想大厦部分楼层进行安装,从中牟利。
案发后,经权利人授权单位对上述被查扣的14套松下自动门机组进行确认,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郑家丰、王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郑家丰、王会从松下公司官方经销商处购买了14套松下自动门机组对本市中兴路XXX号新理想大厦部分楼层进行了重新安装。
审理中,被告人郑家丰、王会分别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7,000元、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家丰、王会及被告人王会的辩护人周妙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权利人及其受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调查报告》及相关照片、松下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委托书》、《认证书》、《营业执照》、《鉴定证明》及《情况说明》等,相关《感应自动门工程合同》、《报价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收款证明》,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家丰、王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家丰、王会违法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家丰、王会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郑家丰、王会有自首情节,并预缴了部分或全部罚金,且在案发后对涉案假冒松下自动门机组进行了更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郑家丰、王会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家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查获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郑家丰、王会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蔓莉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